刘俊峰:
有信访人反映称,你于2021年6月21日办理的位于金川开发区110国道582公里处路南泰和熙地商住小区4号楼2单元1003号、9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蒙(2021)土默特左旗不动产权第0010134号、蒙(2021)土默特左旗不动产权0010129号,信访人已于2013年9月6日与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于2016年起至2018年陆续装修入住,目前仍实际占有居住。
经调查,上述信访人反映情况属实,在你申请上述房屋不动产登记前,上述房屋已存在权属争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向你发出《更正通知书》,现30工作日已到,你未前来办理更正登记。根据条例第81条规定,现对上述房屋进行更正公告,自本公告起15个工作日到期后,将对以上不动产登记依法予以更正。
特此公告
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