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时瑞珍、孟美云不动产进行更正登记的公告
时瑞珍、孟美云:
你二人于2018年7 月24日办理了位于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金海路以北金川文化广场对面金厦广场商场内铺位367号,不动产权证号为蒙(2018)土默特左旗不动产权0002132号。该商铺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因系统原因,证书在体现土地使用年限时自动显示为主用途的使用年限,所以金厦广场内商铺的土地使用年限只显示为2012年7月5日起至2082年7月5日止。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金厦广场商住小区土地为商业住宅混合用地,主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该项目住宅用途使用期限最高70年,商业用途使用期限最高40年。因此上述《不动产权证》实际登记簿记载土地使用年限分别应为住宅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82年7月5日止、商业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52年7月5日止。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目前已不存在上述问题,所有用途均可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显示。权利人在后续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时,将自动体现住宅期限为70年,商业期限为40年。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我中心于2023年2月14日向你二人发出《更正通知书》,现30工作日已到,你未前来办理更正登记。根据条例第81条规定,现对上述房屋进行更正公告,自本公告起15个工作日到期后,我中心将对以上不动产登记依法予以更正。
土默特左旗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