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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及建设用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4-25    来源:    字体显示: 默认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及建设用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及建设用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土左政发[2018]88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间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及呼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国土发[2018]318号)等文件精神,土左旗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在全旗范围内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全旗农房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均属此次登记范围。

      二、登记对象:全旗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合作单位、村民

委员会及其所属村民小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合

法取得本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

      三、登记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

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一)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企业、社会团体等使用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的,都要经过具有审批权限的旗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

准,方准登记发证。

     (二)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

定。除继承、有法律规定的以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

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

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登记的,不予受理。

     (四)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旗政

府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

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

房占用的宅基地,在该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

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

地,超过自治区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

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

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出自治区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

进行登记,其使用面积超过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

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出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

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

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自治区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四、实施单位:土左旗不动产登记局(位于察素齐镇旧政府

广场西、原城建局办公楼,联系电话8165635)。

       五、实施时间:农村集体“房地一体”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确

权登记实施时间为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房地

体使用权人必须在2018年10月30日前向土左旗不动产登记

局(作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外业调查时间安排在2018年8

6日至9月30日,材料审核和成果验收时间安排在10月1日

10月30日。11月1日起开始公告、登记发证。

       六、本次外业测量采取无人机航测,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密

切协助此次工作,以确保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