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 号),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效,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带押过户”是在卖方无需结清二手房原有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同步完成买方的抵押登记。依据《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呼自然资办字 〔2023〕104号)的文件要求,按照《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在全旗范围内推行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积极落实《民法典》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在二手房“带押过户”过程中,通过推行“顺位抵押”、二手房转移及抵押“双预告登 记”等多种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二手房交易更加高效、便捷。
二、 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带押过户”是指在押的不动产过户过程中, 无需先还贷解押再办理过户转移,买卖双方与贷款银行签订协议 后,可以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起登记申请,经不动产登记机 构审核通过后,办结不动产转移等相关登记事项。适用于不动产已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设立抵押,且当前仅存一次有效抵押,买方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买方贷款机构与卖方当前存在的抵押权人一致,即“同行带押过户”。
2.买方贷款机构与卖方当前存在的抵押权人不同,即“跨行带押过户”。抵押权人为同一银行下属不同分支机构的视同“跨行带押过户”。
土默特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4月13日